一、法律責任
1、民事法律責任在不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和行業市場化發展環境下,全過程工程咨詢單位的主要法律責任為民事法律責任,來源于未按合同約定的期限和質量完成咨詢服務,如未按期限完成咨詢服務、未安排專業人員提供咨詢服務、未按合同約定的質量提供咨詢服務等,咨詢單位應對其所提供服務成果的真實性、有效性和科學性負責。
2、行政法律責任若在全過程工程咨詢服務履約過程中有違反相關的管理條例行為,則應承擔行政法律責任。例如,如果違反了《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可能會導致項目質量不達標,進而影響建筑物的安全性和使用壽命;若違反《建設工程安全管理條例》,則可能導致施工現場存在安全隱患,增加工人受傷的風險。這些違規行為會根據相關管理條文承擔行政法律責任,被行政處以罰款,具體金額視違規情節的嚴重程度而定。
3、刑事法律責任若在全過程工程咨詢服務履約中存在涉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對于重大責任事故罪的規定及關于串通投標的規定,則需要承擔相應的形式法律責任。具體而言,若因疏忽或故意行為導致重大安全事故,相關責任人可能面臨嚴重的刑事處罰,包括但不限于有期徒刑、罰金等。此外,若在招標過程中與他人串通,操縱投標結果,同樣會受到法律的嚴懲,不僅可能被處以高額罰款,還可能被禁止參與未來的政府采購項目。
二、違約責任
如因咨詢單位原因造成服務成果不合格的,建設單位有權要求咨詢單位采取補救措施,直至達到合同要求的標準,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需要注意的是,為兼顧權責利相統一及公平合理,實踐中全過程工程咨詢單位的賠償一般以咨詢費或特定數額為上限,不賠償建設單位任何收入損失、利潤損失、生產延誤、合同損失、使用損失、業務損失、第三方懲罰性賠償、商業機會損失、任何非直接或特殊或間接的損失。
三、咨詢單位能否替代建設單位擔責
建設單位法律責任絕大部分由其自身行為導致(其余還有無過錯責任),當違約或違法事實發生時,建設單位根據自身過錯大小和屬性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該法律責任的承擔并不排除全過程工程咨詢服務單位承擔責任,反之,全過程工程咨詢服務單位也不能代替建設單位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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